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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陈锡文:土地制度中产权和用途管制须平衡

发表于2013-11-21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是一大亮点,外界普遍抱有乐观预期。但在昨日举行的“《财经》年会2014:预测与战略”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却带来了比较冷静的声音。在他看来,土地制度中的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必须平衡,不可偏废,并强调至少在农地规划利用这个领域,市场不能够起决定性作用。 


陈锡文指出,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尤其涉及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经营型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入市,以及农民的住房财产权允许抵押、担保和转让,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农村的改革范围,对整个国家的土地制度,对很多非农村的人民都会有直接的影响。


陈锡文认为,土地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体系,任何一个国家的土地制度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财产权利的制度,二是关于土地利用的制度。“我感觉,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土地问题的讨论,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偏颇,即更多偏向了土地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而忽视了对土地的用途管理。”


陈锡文坦言,这种偏重也有其必然性,因为过去对于土地权利人的权利重视不够。“但是,一个完整的土地制度,产权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必须保持平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和保障用途规划才能够实现。”他称。


对于备受诟病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陈锡文解释说,“基于土地是有限的资源,土地用途管制不能理解为计划经济,实际上凡是市场经济发育完善的地方,土地的用途管制一定是比国内还要严格。”


陈锡文认为,在土地利用领域,至少在农地规划利用这个领域,市场不能够起决定性作用。市场的作用要在用途规划和确定的范围内发挥,因为土地是分类的,不能跨界使用,在每一类土地范围内需要更好发挥效益时,才能让市场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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