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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自梳女”姑妈去世后,房产该归谁?

发表于2013-04-03

南方日报讯 (记者/盛正挺 通讯员/卢柱平)姑妈是“自梳女”,父母兄弟早亡又无儿无女的她死后留下的房产应该归谁所有?为争房产所有权,她的两个侄子打起了官司。昨日,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房产归与姑妈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大侄子所有。

姑妈与哥哥签署《遗赠扶养协议》

木婆婆出生于1916年,她父母早亡,只有一个弟弟相依为命,后来弟弟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儿子。而木婆婆决定做一名“自梳女”,终身不婚,无儿无女。

1995年3月,弟弟去世了,已经80岁的木婆婆因为年迈力衰,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只有一套位于南海桂城平洲、在集体土地上自盖的房产,于是她就与大侄子曾春(化名)签订了一份《财产继承、赡养协议》,明确木婆婆自愿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给曾春,曾春可以改建及使用,同时对木婆婆负有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

后来曾春出资对该房产进行了改建。1996年10月,木婆婆与曾春又共同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明确涉讼房屋全部由曾春出资改建;曾春继续承担木婆婆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直到木婆婆死亡埋葬为止,期间木婆婆的生活费、医疗费均由曾春负责;在木婆婆去世后,涉讼房屋归曾春所有。

与木婆婆签订了两份协议的曾春,按约履行了对姑妈的赡养义务。

约定租房的弟弟不肯交租

2010年3月14日,曾春与弟弟曾夏(化名)签订一份《租赁协议》,约定:由于曾夏住房紧张,曾春同意将涉讼房屋第二、三层出租给曾夏居住,期限暂定为两年,自2010年3月15日起算;租金为每月800元,应在每月5日前支付给曾春;曾夏每月向曾春支付水电费300元。

4个多月后,木婆婆去世,曾春为其办理其丧葬事宜。而曾夏认为,现姑妈已死亡,且其没有任何继承人,那么她留下的房产就应该由最亲的两个侄子即他和哥哥曾春共有或者分割,于是他从2011年10月起就没有向哥哥交纳租金及水电费。两年的租期很快就到了,弟弟还是一直住在姑妈留下的房子里,但就是不肯交租。哥哥只好把弟弟告上了法庭。

房产判给哥哥

弟弟在答辩时称,虽然哥哥对姑妈尽了赡养义务,但也不能完全占有涉讼房屋。自己至少应当享有涉讼房屋三分之一的权利,哥哥最多只能享有三分之二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木婆婆在生前与曾春签订的《财产继承、赡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弟弟应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涉讼房屋交还哥哥,并支付欠交的租金和水电费予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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